2011年7月29日,本人与山东嘉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铖地产)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本人向嘉铖地产购买荒岛花园一套住房,购房款总计人民币30.5635万元,并约定嘉铖地产于2012年10月31日前交房,同时在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条款中还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160天以内按总房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一,超过160天以上按总房款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万分之一点五,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本人急用房子,于2013年4月10日主动找嘉铖地产收房。根据之前签订的合同规定,嘉铖地产逾期交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延期交房时间达161天。可多次与嘉铖地产协商给予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及按时办理房产证。可嘉铖地产回复:如以物品电器抵挡违约金等几天就有,如要现金没有,具体时间也无法确定。其给予抵挡的电器远高于市场价格,令人无法接受。本人希望违约金及房产证以合同为依据,以现金方式兑现。至今协商无果。希望政府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