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0568 提问时间:2014-05-12 21:47:35

沂山景区车队20辆旅游大巴自2010年至今非法营运,六辆11座敞篷汽油观光车无牌上路,驾驶员手续不合规定,无特种作业证,手续不全就上路经营,严重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车辆全部是非营运的而在景区内从事营运活动,车票每人30元,有票据为证,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拿游客生命做儿戏。五一在即,希望引起领导重视!此情况我已于2014年4月23日反映给潍坊市市长热线,4月30日已回复,临朐县交通局已查实,限期整改,停止营运。然而该20辆旅游大巴5.1节继续从事非法营运,节日期间所用车辆基本都是营转非打报废车辆,(有视频为证)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执法单位执法不严,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群众所反映事情不作为,不按国家规定处理,表面已做调查处理,可还是暗中默许继续非法营运,没有做到有令就止,有错就改。恳切希望上级领导认真处理此事,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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