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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3771 提问时间:2014-06-08 22:58:22

本人济宁兖州人,女,现年55周岁。在1990年4月20日在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兖州支公司购买了趸交个人养老保险,编号 905500038。根据兖州保险支公司提供的【个人养老金趸交保费月领金额表】当时我年龄31周岁,应选择交费1仟元,到55周岁时月领取金额是 107.36元的保险一份(见附件1)。2014年5月我去中国人寿保险兖州支公司办理领取手续(原兖州人民保险支公司把养老保险划拨中国人寿保险兖州支 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兖州支公司计算的月领取金额57元,不考虑1990年和2014年的收入物价因素,按原保险公司制定的月领取金额不增反而降低 43%。这样计算实难以接受。作为国有大企业能这样尽责和诚信吗?请主管部门和媒体给予协调解决。期盼。         
       有附件3件分别是:1.个人养老金趸交保费月领金额表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保费收据 3.养老金保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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