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5288 提问时间:2014-06-11 15:38:02

此问题于3月5日反映过一次,到现在中途记者了解情况打过几通电话,一直未有说法,目前房子还没有交,因为装修质量问题一直在修,且不能达到交房标准,目前我们已经无法再拖下去,想交房,但是万科只是免去之前几个月的物业费,现在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说是不是重大质量问题不能支付违约金,

下文是之前投诉内容,请有关部门调查协助:

买了万科生态城的房子自住,2014年年十月份电话通知交房前验房,当时进去一看,因为是精装房交付,很多装修问题,包括壁纸的色差,橱柜破损,地板破裂,凹陷很多问题,但是当时陪同验房的验房师答应给修理,两个月后,也就到十二月23号通知正式交房,但是进了房间再次进行验房的时候发现第一次的问题还是没有修,于是我们找到办理交房手续的人问怎么办,他们有问题的话等着修理好再通知来交付吧,于是我们就离开了等通知,但是到2014年二月底,万科还是迟迟没有通知,我们周末去看了一下还是没有修理,以各种理由(替换的配件没有配送)说明未及时修理的原因,但是这不是我们业主的问题,而是开发商的问题,所以中间就牵扯到物业费的问题。

    关于物业费的缴纳问题,查明各个法规法律及咨询律师,如果因开发商问题拖延交房,物业费应该有开发商承担,这是一个很明确的问题了,万科的合同内涵各种陷阱,二月28日,我们前思后量决定先交房,然后在修理,因为要提前通风,包括买家具,但是去办理交房手续时,物业说不从2014年1月1日交齐一年物业费,不给办理入住手续,交了物业费才可以拿到钥匙,这明显就是霸王条款。且问交房与物业费之间有何法律关系,客服人员当场哑口无言,只是在强调合同里有写,这个是不成文的陷阱了。

 因为很多业主同样遇到这个问题,我认为联合起来一定要维护我们消费者自己的权利。

 

 参考法律法规:

1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但是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标准全额交纳。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提前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从其约定。(万科交房手续必须提前交齐一年物业费,说是以此来限制大家按时交房,有何权利违背法律法规??)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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