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70017 提问时间:2014-06-26 11:25:08

2004年7月27日, 犯罪嫌疑人李恩军与原平度市崔召镇卢家村民委员会(现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卢家村)签订水库承包合同,2007年5月24日就将水库承包权转让给平度市李园办事处南京路王某。6年之后,即2013年9月份, 犯罪嫌疑人马明路(平度市大田镇郝家村)、李恩军(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卢家村)隐瞒水库早已转包的事实,又与赵秀花(林显亭之妻)签订水库转包合同,合伙诈骗赵秀花(林显亭之妻)人民币30万元,其中已经付款10万元,尚未付款20万元,信访人林显亭识破骗局后追回2万元,尚欠8万元。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3月,信访人林显亭到东阁街道办事处崔兆派出所报案,由平度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二人归案后,平度市公安局报请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平度检察院却以事实不清为由,在没有为受害人追缴损失的情况下,不予批准逮捕,平度市公安局被迫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

    早在3月26日,二犯罪嫌疑人被平度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之后,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一马姓检察官即利令智昏,参与策划“捞人”,让犯罪嫌疑人李恩军以王某为被告于4月11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某水库承包合同,等公安机关报请批准时,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则以经济纠纷为借口,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恩军见目的达到,匆匆到平度市人民法院撤诉。

    犯罪嫌疑人马明路、李恩军猖狂扬言:我们在检察院找了关系,你能治我怎么地!抓进来也能放出去!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上下其手,颠倒黑白,肆意践踏国家法律,置被害人利益于不顾,为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我去平度、青岛两级检察院讨说法的时候,都以经济纠纷、事实不清为由将我打发走。我真的不明白:白纸黑字,在公安机关侦查结论里合同诈骗的要件具备、事实清楚,怎么到了平度检察院反而就变成经济纠纷、事实不清呢?是法律的口径不一,还是有人故意玩弄法律、钻法律的空子?答案是后者!

    自古欠债还钱是铁律,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是铁律。司法人员玩弄法律的背后是什么,谁来监督法律赋予了专门监督他人的检察机关?难道让披着法律外衣、专行玩弄法律之实的某些检察官为所欲为?在中央整风肃纪、全国上下开展群众路线教育的今天,这些人该收敛了。平度“3.21”事件血的教训还在眼前,平度的各级各部门领导该警醒了!

 

阳光反馈:

#阳光连线栏目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做了调查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布如下: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山东广播电视台齐鲁网阳光连线

栏目帖文调查情况

 

山东广播电视台齐鲁网阳光连线栏目帖文反映的情况,我院已调查完毕,现将情况反映如下:

一、我院关于马明路、李恩军合同诈骗一案的办理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马明路,男。

犯罪嫌疑人李恩军,男。

被害人林显亭,男。

(二)本案诉讼过程

被害人林显亭于2014年3月17日报案,平度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犯罪嫌疑人马明路、李恩军于2014年3月26日被批拘列为网上逃犯,犯罪嫌疑人马明路于2014年6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李恩军于2014年6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平度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18日提请逮捕,我院经审查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决定,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明路、李恩军,平度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25日提请复议。

(三)公安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2004年5月李恩军将承包的本村村东水库及荒山约200余亩,于2007年5月份以合同形式每年2000元承包费全部转包给王山林,2012年两人产生纠纷。2013年夏天,马明路在明知李恩军与王山林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多次动员李恩军将此处水库及荒山转包他人,从中谋利。2013年9月24日,马明路与李恩军合伙将该处水库及荒山利用签订合同的方式以30万元转包给林显亭。由于林显亭聘请律师参与下,先支付承包费10万元及介绍费2万元,合计被马明路及李恩军骗取人民币12万元。案发后,办案人员对两人多次传唤不到案。平度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26日将两人批拘列为网上逃犯,后多次抓捕未果,马明路案发后流窜至广西省南宁市,李恩军离家逃匿。

(四)经审查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2004年5月,李恩军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了平度市东阁办事处芦家村村东水库及荒山200余亩。2007年5月份,李恩军在未经村委同意的情况下与王山林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土地以每年2000元承包费的价格全部转包给王山林。2012年11月份,李恩军因王山林私自在承包地采沙发生纠纷,后李恩军报警,林业局到现场处理过。发生纠纷后,就缴纳承包费的问题二人说法不一。

2013年夏天,马明路从李书亭处得知有人要承包荒山后,马明路多次动员李恩军将其承包该村的水库及荒山转包他人,并从中谋利,2013年9月,马明路从中间人李书亭处获得林显亭支付的介绍费2万元。2013年9月24日,马明路与李恩军合伙在李恩军与王山林未解除合同、亦未告知林显亭水库及荒山已转包的情况下,与林显亭签订合同将该处水库及荒山以30万元的价格转包给林显亭。李恩军与林显亭约定先支付承包费10万元。

2014年2月份,林显亭得知李恩军与王山林合同并未解除,遂向马明路及李恩军追要介绍费和承包费,3月份,林显亭从马明路处追回2万元介绍费,从李恩军处追回2万元承包费,其余8万元承包费李恩军无能力归还,林显亭遂于2014年3月17日报案。

(五)处理意见

经审查,我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明路、李恩军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马明路、李恩军在与林显亭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土地已转包给王山林,主观上存在欺诈,但犯罪嫌疑人李恩军通过与村委签订承包土地合同,对该荒山等土地合法占有,并依法具有处置、经营的权利,基于对土地的合法占有权,其与王山林签订的转包合同及与被害人林显亭签订的转包合同系两个民事处分行为,对林显亭而言,李恩军的行为构成违约,林显亭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李恩军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

2、犯罪嫌疑人李恩军在与林显亭签订合同前,已与王山林产生纠纷,在与林显亭签订合同后,该聘请律师欲通过诉讼手段解除与王山林的合同,且在签约时,该提供的身份、手续、合同等均是真实有效的,故李恩军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积极的行为,在报案前马明路已全部退回2万元,李恩军已退还2万元,剩余8万元暂无能力偿还。

综上,犯罪嫌疑人马明路、李恩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我院于2014年6月23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明路、李恩军。并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复核犯罪嫌疑人马明路、李恩军的供述及共谋情况,查明两人对骗取林显亭的钱款的使用情况,对李恩军与王山林两人合同纠纷情况及诉讼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关于帖文反映的马姓检察官问题。

经调查,马姓检察官系我院正式干警马晓东,其与马明路系同村街坊,马晓东于2014年2月份为李恩军介绍平度天正平律师刘坤代理李恩军与王山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除此之外,马晓东与马明路、李恩军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没有任何关系,并没有帖文反映的上下其手、参与策划“捞人”,违背法律的事实。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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