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日,在山东潍坊昌邑市南逄村租了汲某一块地,签订五年合同,每年一交房租,先交房租后用场地,即每年10月1日交房租。 2011年10月一日交了房租了。2011年底到今年初的两个月内,没怎么干,于是房东汲某就说我要不干了,他说再走之前先给我修好房子,说你该怎么修房子怎么修,墙皮破了,说要给他拆了重盖!先交5000块钱,我没钱给他。今年初,我开始卖院里的铁,还有工具,其中有大件装载机,30吨地磅,还有两辆货车和打包机。我正常卖打包机(5万元)和地磅(1.6万元)时,房东汲某阻止我卖,开车堵住了院子门口,说地磅时他的,打包机也不能卖,于是我报了警,派出所来了说我们之间有经济纠纷,我也不能卖。地磅是我买的,打包机也是我的,我咋就不能卖了?于是我向昌邑市法院起诉。还没立案。我就是想知道,我跟他有什么经济纠纷?房租又不是没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