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305 提问时间:2011-11-08 12:20:28

我是新上任的主任,沂水县诸葛镇大暖峪村40年前修一小2形水库,2000年被当时书记杨绍森破坏中了杨树,2004年水库报废,2005年换了书记,杨树至今未采伐,今年杨绍森起诉到法院,要求1996年的合同有效,当时水库不在承包内,2000年以原合同的转让,合同中私自加了大坝,水库底等盖了公章,如果村委本着大事化小的原则不起诉他破坏水利,通过法院调解,以后村中有人上访他破坏水利是否村委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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