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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536 提问时间:2007-01-25 16:02:00

1.今年非档案托管人员是否不参加养老保险即可以参加医保?2.我是档案托管人员,既医保按10%缴纳,可据说也可以选择5%缴纳,但不计入个人帐户,我原先按10%缴纳,今年是否可选择5%缴纳?3.医保补交部分是按5%缴纳还是10%缴纳?是否可按5%缴纳?如果按10%缴纳为什么不计入个人帐户?请给予答复,谢谢.

阳光反馈:

来信人: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到,我们对此表示感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威政办发[2006]77号)做了以下规定: 凡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其中包括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和中小学的学生以及婴幼儿),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和托管档案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以下称城镇居民),原则上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和中小学的学生以及婴幼儿按2%的比例缴纳。 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可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参加其中一种,不能同时参加两种。 城镇居民原则上以家庭或居委会为基本单位(以家庭户口簿为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由城镇居民个人缴纳,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和各级财政应予以补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沉淀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缴纳本人家庭其他成员的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实际缴费年限原则上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0年。具体缴费年限由各市区、开发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各类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和中小学的学生以及婴幼儿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城镇居民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且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以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必须予以补足;不能补足的,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之前,应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连续缴纳的,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从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的首次参保者,须在参保时按当年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年限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不设个人帐户,享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除个人帐户以外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救助待遇。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中断3个月后重新参保缴费的,免偿期为6个月。城镇居民参保前,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安排查体,并根据情况建立健康档案。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单独统计数据、单独列账管理、单独核算。 此项政策的实施是由户口所在地的政府部门负责制订,有关参保事宜请与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 劳动保障局 200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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