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23757 提问时间:2014-11-05 12:11:30

我叫夏国强,现年48岁,江苏镇江人,曾做刑警近20年,现在是个本本份份的公民,因患20多年的糖尿病也是个病人。我姐夫叫王炳海,近年买了个危险品罐式运输车,从事化工液体运输,车辆挂靠在安徽五河县新希望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牌照号:皖C76612/皖C7G21挂。我的烦心事从今年7月30日开始。

7月30日15时10分,在G25长深高速公路1380km+900km(山东省广饶县辖区),皖C76612未与前车鲁PEW558保持安全距离,以每小时58公里的速度追尾以每小时48公里行驶的鲁PEW558之左车尾部,造成普通货车鲁PEW558所在两塑料桶1.48吨未知液体爆燃,事发区域一片火海。我车两位驾驶员从天窗逃生,均被烧成重伤,医治至今尚无生活自理能力。鲁PEW558的驾驶员当场被烧死,乘车人被烧伤住院救治,伤情不明。鲁PEW558车被烧毁,其所载货物被烧毁,皖C76612车车头被烧毁,但油箱、罐车及罐车所载25吨危险品中归类为易燃液体的溶剂油完好,两车追尾后分别撞向左右两侧护栏,造成部分道路设施损坏。

因我姐夫普通话讲不好,与人沟通不方便,也无政府部门打交道的知识与能力,我被推到了代理处理这起事故的位置上。我从7月30日起为了对火灾事故的客观公正的处理结论。先后驱车700多公里到东营五次,但是伤心啊,至今不知道找哪级政府哪些部门确定火灾事故的性质、责任划分。

我首先接触的东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交警大队,也叫三大队,队部在垦利北高速出口处。该大队的无数次答复概括如下:皖C76612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应负责。鲁PEW558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且荷载重量790kg,实际载质量1480kg,属超载,对事故的发生也应负责。具体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等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认定交通事故中双方的责任,不含火灾事故中双方的责任。对此我一点异议都没有,问题是交通事故中经济损失是很轻微的,仅是双方车辆因撞击受损和道路设施因撞击受损,可以说微不足道。严重损失的是一烧死三烧伤,两车被烧毁,一车货被烧毁,该经济损失对双方来讲可以说是天文数字。我提出了该问题,三大队讲已商请广饶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鲁PEW558车辆所载货物的特性情况及火灾起因责任进行调查。过了不到一个月,三大队讲广饶治安大队已有结论了,从鲁PEW558发货方取样送权威部门鉴定,该样品不是危险品属普通货物。至于它为什么是普通货物,是因为经鉴定该样品的闪点在60℃以上,根据危险品鉴定的相关规定,它不属于危险品的易燃品,也不是其它种类的危险品。

我是有危险品基础知识的,我知道闪点是什么意思,就是一个临界点温度,也称闪燃点,你们不懂的百度一下立即知道。我立即提出异议,讲广饶公安局就是从另一方面告诉我,如果样品和鲁PEW558所载物质一致,经追尾撞击是不会爆燃的,因为谁也没有去把环境温度和所载物质温度瞬间提升到60℃以上促使其挥发。更没有谁会去点燃对方所载物质。该燃烧就是因为在当时的温度条件下,撞击产生火花,引起对方货物闪燃或爆燃。对方货物应该具备易燃物品的特性,是危险品。不是鉴定部门鉴定错了,是广饶警方取的样和现场燃烧物品的特性不符。

高速交警讲,我讲的是专业的问题,他们的专业是交通事故不是火灾,不管他们对火灾懂不懂,都无权对火灾事故下结论,要我直接与广饶县治安大队办案民警沟通。为此我花了两天时间和治安大队的民警沟通,但各执己见,毫无效果。治安大队民警的经典意见概括如下:“我们取样送检是完全符合程序的,绝对不存在弄虚作假,我们没必要偏向哪方”,“你说样品撞击不会产生燃烧,你说是爆燃,钻木还能取火呢,你有没有听过专家怎么说?你说不会燃烧就不会燃烧了?”,“反正我们该做的工作已经做完了,随你怎么想”。

实在没办法,我去东营市公安局信访,给从省里到县里的各级领导写信,还不止写一次,一点成效没有。又跑到东营市安监局求助,遇到了一个很不错的领导——邢局长,答应帮我协调,确实协调了多次,广饶治安大队也确实再次调查了。但我又一次到广饶治安大队听到的答复是,调查又结束了,已将调查结果汇报东营市公安局法制处,由法制处领导答复,恕不答复。我又跑到了法制处,一位姓李的民警答复我讲,由领导答复,今天领导都不在,领导讲就在这两天肯定答复我,回家等。我回家等了一个多月,法制处的领导始终没答复我,打电话去说领导不在,姓李的民警不上班。

在追三大队,答复始终如一“我们只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火灾事故的认定找其他部门。”这个答复没问题。急病乱投医,我请教了不少律师,一致认为三大队答复没问题,广饶治安大队就这样了,应该是没指望了,市公安局法制处应该是无法回复,随他怎么答复,他们料定我肯定不满意,不如避而不见。律师认为对火灾事故定责任。只有找东营市安监局,请他们启动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那么火灾事故的性质,责任的认定肯定就不成问题了。随他们怎么认定,到诉讼阶段就避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尴尬境地了,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公民对火灾事故或危险品非法运输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的权利,只赋予了相关的政府部门,所以只有依靠相关部门。现在相关部门是这种情况,没有好的办法了,只有先找准东营是安监局,我们书面请求,请他们也书面答复。

所以11月3日我手持书面申请到了东营市安监局请他们收下,并给我一个收条或书面答复。从早上到下午下班,没有人肯写收条也没有人肯书面答复,口头答复的来了一批又一批,但书面答复的一个都没有。我感叹共产党培养了一大批只会说空话,不能为老百姓解决实际困难的干部,连给百姓一个文字性东西的胆量都没有,此感叹不单指安监局,安监局还比较文雅,7月30日后我接触的东营市其他部门比安监局更盛气凌人,这一天我都在自叹我就像封建社会中的一个草民到了衙门,诚惶诚恐,不知会不会扣上扰乱单位秩序的帽子被驱逐出去。还算幸运,临下班前来了位达人,手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叫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讲该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即广饶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我看懂了,接受了。

于是11月4日下午持书面请求奔广饶县人民政府,门口保安把我往信访局赶,我说我不信访,但拗不过保安,只得去信访局。信访局说我肯定跑错了地方,又回到了县人民政府保安处,费了许多口舌,说得保安很为难,勉强同意我一个人上楼找县政府办公室。浪费了一个小时,弄得我虚汗直冒嗓子冒烟。衙门难进!谁让咱是平头百姓还有求于人。

县府办两位同志认真接待了我,但他们的意见是不同意我的请求,原因是县里只有协助高速公路救援的职责,无对对高速公路发生的任何事情调查处理的职权,至于谁有职权他们不知道,建议我询问律师或者打12345东营市市长热线询问。只有打市长热线了,接线员听了讲的来龙去脉也听懂了我的诉求,很为难,最后答复是,看来只有把我认为应当对该事故有调查处理、责任认定职责的所有政府部门一并告到法院,告他们不作为,请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了。我惊叹此神回复,东营市政府职责不明,上令模糊,至下不行,竟然到了这种程度,竟要用对付老赖的办法迫使下属部门履行职责,下属部门即使履行职责也不是积极主动的,是被法院逼迫的,是不情愿的,就像老赖被法院判决限期还债,质量可想而知。我感叹一个季度来,我像只皮球。这次被踢向法院,法院会再次把我当皮球踢走吗?作为一个江苏公民,或称外地公民,在东营争取权益请求相关部门履行职责这么难吗

谁能为我支招?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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