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16462 提问时间:2014-11-05 12:58:14

各位领导您们好:

我叫姜锡杰,莱州市驿道镇鹏鹤顶村人,53岁。于1978年8月被村(原大队)派到掖县水利工程-薛家调水工程施工,因他人操作不当,引起哑炮爆炸,致双目失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鲁能司[2005]临鉴字第022号,见附件1)。1982年,三元公社党委,掖县水利局, 鹏鹤顶村党支部及我父亲签署了《关于对姜锡杰因公致残处理意见》。三元乡党委, 鹏鹤顶大队及我父亲1989年签署《关于对姜锡杰因公致残处理意见的修订意见》。由于近几年莱州市驿道镇政府对本人的待遇脱离了上述《意见》及《修订意见》精神。自2009年以来,本人多次要求莱州市驿道镇政府执行上述处理意见之规定。镇政府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拖延姜锡杰的工资和护理费。驿道镇政府于2014年6月12日出台《关于姜锡杰问题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完全违背了1982年和1989年《意见》及《修订意见》真实含义,本人要求镇政府有盖章的正式答复。镇政府不予理睬。

莱州市驿道镇政府不按各方约定执行,无法律依据。

申请人于1982年与三元公社鹏鹤顶大队、 三元公社、掖县水利局签订的《意见》及1989年,鹏鹤顶村、三元乡与申请人父亲签订《修订意见》合法有效。莱州市驿道镇政府提出的本人工资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违背了上述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并且远低于约定的标准,不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1989年至三元乡与驿道镇合并,三元乡按当事人本村县合同工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工资,申请人大队有三位县合同工(注:分别是:姜兴龙、姜卫平、冯国强)。同时,驿道镇政府把《意见》和《修订意见》第四条规定凡因此伤残引起的一切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等一切费用也给予取消,本人受伤较重,一旦发病无力承担。同时,护理费按莱州市护工标准的40%支付,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莱州市驿道镇政府不执行双方达成的《意见》及《修订意见》长达6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拖延本人6年工资,致使本人生活受到影响。

我们要求:申请人的伤残津贴根据1982年和1989年处理意见第三条规定,按我村城镇合同职工(当时的县合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申请人生活护理费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为50%统筹地区职工工资;申请人医疗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及1982年和1989年处理意见第四条规定凡因此伤残引起的一切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等一切费用由处理意见中规定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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