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全福元综合体工程于2013年8月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强拆了我位于方山路与恒安街十字路口西南角沿街商铺门头房的门窗,并强行断水断电拆除了我23平方米的房子,我的房子是新规划的、手续齐全,所以我要求在原地置换同等平方的门面房,但多次协商拆迁办和开发商都不同意赔偿。开放商称无房置换,但已在同样位置开售商铺!他们的行为已经违犯了国家《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允许强行拆迁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也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在当今法制社会下,我相信政府一定会公平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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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潍坊华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在选取案例后,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前提下,根据条例、评估办法等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按照市场比较法对其房地产进行了实测、估价。其所属房屋一至四层实测面积均为56.39平方米、五层44.23平方米,总面积269.79平方米,一层评估单价5108元、二层4577元、三层3383元、四层2866元、五层2293元,一至五层均价3645元,评估总额为1033677元(评估过程中,翟永娟未按规定提供房产证、土地证等材料,经到国土、房管部门调查得知,其土地证号为乐国用[2003]CL369号,使用权面积77.85平方米,用途商住,终止日期为2052年4月17日;房产证号为乐私01字第1051514号,证载5层商住房面积267.26平方米,附房22.58平方米),附房及附属物评估额40210元,政策性奖励103368元(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协议约定价格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享受该奖励政策),搬家费1079元,停产停业损失5396元,补偿总计1183730元。在评估结果公示期间,其对此未提出异议,该评估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评估结果,30户沿街门店中,6户选择产权调换至该项目南侧沿街门店回迁安置,24户选择货币补偿。翟**户虽经多次协商仍未达成征收协议,其要求原位置、1:1比例等面积置换全福元商场。该项目开发企业表示,根据专项规划和详规要求,该项目在翟**房屋后侧退让建筑红线后建设全福元大型超市,因此原位置无法提供可供产权调换的沿街门店。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其所提要求与已签协议户的差距较大,县征收办无法答复。
该户所使用的水电户头均登记在被征收户李**(宝都街道东山李村居民)名下,李在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了销户手续,并进行了拆除,而非县征收办强行对翟永娟户断水断电。翟**所属沿街门店后侧有一间小仓库(房产证载明的22.58平方米附房),全福元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误认为是属于已达成协议的户所有,就进行施工,此事全福元施工方愿意给予赔偿损失,只是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因翟**户未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故沿街门店未实施拆除。
在翟**发帖前的2014年11月10日上午,翟**、刘*2人再次到县征收办商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二人仍坚持要求原位置、1:1比例等面积置换全福元商场。对比该项目其他沿街被征收户的政策,县征收办不能给予答复。
下一步,昌乐县征收办将积极做好该项目剩余3户的工作,争取在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房屋征收事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