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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47521 提问时间:2015-01-09 07:49:24

反映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由财政局印制的收据问题我是2013年8月23日交给淄博市中院民一庭鉴定费3400元。1) 没给我开正规的由财政局印制的收据。法院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该开具财政票据。2) 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不明确。群众想弄明白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鉴定《某某暂存资金安排》中“某某”的签名是否本人所为还是电脑合成。)2014淄民审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2013淄民审字第162号判决书

阳光反馈:

1、该案涉及收费为市法院民一庭办案人员代当事人收取直接交鉴定机构,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市法院的非税收入,法院不能开具财政票据。 2、该项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由鉴定机构开具税务发票。市法院在办理类似鉴定事项过程中,应向鉴定机构获取合法票据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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