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捏造事实、制造冤案 综上所述,二审查明的全部事实’是石宝磊捏造的。按照法律和最高法的规定,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违法的和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479号判决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毫无根据的、是错误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 “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请求依纪给予石宝磊开除处分
呼格吉列图案得以平反昭雪,得益于:一是政治气候,那就是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依法治国,我具备了;二是新华社及其记者汤计;三是其他正义的人们。我是张华,现役军官配偶。我的案子2010年4月第二次起诉,2012年12月1日判决书送达。当月上诉,由石宝磊一人审理。2013年5月4日送达发回重审裁定书,2014年1月17日送达重审判决书。被告上诉,仍由石宝磊一人审理。2014年10月29日送达判决书,11月2日送达纠正判决书错误的裁定书。前后4年零7个月。我的案子,二次上诉都是石宝磊一人审理,因此,他必须负全责。
1、‘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理笔录’证明。
(2014)济民终字第479号(简称479号)判决中,“二审审理查明,2009年2月26日,汶上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终止合同案开庭时,上诉人汶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与被上诉人张华《解除合同通知书》的特快专递和在济宁日报公告送达的相关证据,被上诉人进行了质证”。这就是二审查明的全部事实。(2009)汶民一初字第173号案件‘民事审理笔录’第四页证明(见证据1):被告提供的国务院及省、市、县关于工商体制改革的‘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他的‘因与本案无关,拒绝质证’(2)
2、‘【2009】汶民一初字第173号判决书’证明。
终止合同案173号判决书第5页第1行“关于被告主张的已与原告解除合同,与本案无关,本案不予审理。(见证据2)”该案是审理被告违法终止合同的,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不经过劳动仲裁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所以法庭不予审理。法庭不予审理,谁来组织质证呢?岂不是笑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