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浏览:7368 提问时间:2015-01-16 09:30:15

淄博齐创房地产公司即淄博人熟知的创业房地产。2013年该公司在中润大道花山路交叉路口西南角为高新区管委会开发住宅。在2013年12月底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规定购房者在2013年12月31日前缴清房款的65%。其后房款在房屋封顶时交够85%,交房时付清余款,房屋在2014年底交工。在2014年6月份左右,齐创公司在房屋刚开始施工时,让购房者继续交够房款总额85%,单方面提出如不交款则按日计算收取滞纳金。很多购房者因看不惯该公司的霸王条款,拒绝交款。现在只有部分楼层刚刚封顶,购房者按照约定交款时被告知必须缴纳滞纳金,否则不予开收据。购房人问收取滞纳金的理由,对方只是告知这是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的决定。试问在合同没有任何规定购房人违反规定缴纳滞纳金的情况下,难道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的决定比合同法、民法还要厉害吗。希望齐鲁网的老师帮我们讨个公道。现在习总书记领导下的中国,一直强调依法治国,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是不是应该好好学习相关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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