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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97307 提问时间:2011-11-12 18:01:52

青岛中亿投资管理公司挪用1.56亿炒股,多年无人追查!\r\n一、 挪用1.56亿元国有资金。\r\n2001年11月青岛开投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业务:咨询。2003年11月更名:青岛中亿投资管理公司)在青岛开发投资公司(总公司)党组未研究审批和青岛开投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领导及员工都不知情的情况下,从青岛开投公司偷偷挪用1.56亿元,(专项用于青岛重大项目:中山路商贸区改造)炒股。\r\n二、挪用公款罪的法律依据。\r\n我国刑法384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r\n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r\n \r\n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是:1、未经审批,偷偷挪用;2、谋取巨大个人利益;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4、超过三个月未还。\r\n三、证据。\r\n青岛中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2两年与多个证券公司发生巨资往来:\r\n第一、2002年往来1、1676亿元,(当年收回投资收益53、92万元, 利息60、90元),投资收回。第二、2002--2003年往来3100万元、850万、2160万,(共收益1、7万元)。 以上往来凭证记录为往来款,未记录资金用途,无审批手续,凭证后仅附资金凭条和银行单据(审计报告 、青审专字2007、23号)\r\n四、以上法律和事实表明:青岛中亿投资管理公司隶属于青岛开发投资公司,是国有企业。 其人身为国企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也可能以个人名义),偷偷改变青岛重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用途,将1.56亿元公款供其他单位炒股等使用(也可能给个人使用,也可能不是炒股,而是高息牟利),并谋取巨大的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r\n\r\n \r\n\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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