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矿业集团中心医院,违反收取劳务派遣制医护工作人员押金5000元,违反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且在工作中违反同工同酬原则,劳务派遣制工作人员和合同制待遇不一,望有关部门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