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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3606 提问时间:2012-05-19 11:21:44

事故举报材料 举报人、受害人:孙立卫 事故责任单位:高青县供电公司下属双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1日淄博供电公司、高青供电公司下属双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人身触电事故事实经过 一、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名单: 魏勇:时任(2011年3月11日事故发生时)高青供电公司副总经理、双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高青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赵丁:时任高青供电公司副总经济师、双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高青供电公司工会主席。 芦勇:时任高青供电公司下属双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公司经理,现任高青供电公司下属双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公司经理。 王洋:时任高青供电公司生技部主任,现任高青供电公司生技部主任。 刘维:时任双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公司电力安装一班班长,现任双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公司电力安装一班班长。 孙立卫:是2011年3月11日高青供电公司下属双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人身触电事故受害人,是电力安装一班、事故发生时工作班成员。 二、事故经过: 2011年3月10日下午受害人下班回家正吃饭,安装一班班长刘维打电话给受害人到高城抢修,车已在受害人家楼下,当时受害人吃了点饭换上工作服就下楼了,见工程公司经理芦勇在面包车上,带好工具和材料后到了高城抢修地点。供电公司王洋主任已在现场,这时受害人才知道是为了调一处早完工的10KV农灌线转角杆和梯接杆之间的导线弧垂。当时三条绝缘导线已经完全接触到下面的房顶上,王洋主任对芦勇说不管用什么方法必须今晚处理好,不然就向双杰赵丁总经理和供电公司副总魏勇汇报,芦勇就采取了半夜12点以后农村用电负荷小的时间,让唐坊配电班偷着把高城街上的所有配电室负荷拉闸,停电后处理缺陷,当时刘维让受害人上杆安装的抱箍和拉线,弧垂调好后送上电回家已经是凌晨2点。 到了明天早上也就是事故发生的2011年3月11日受害人去上班,工作班去耀微高压室安装高压柜一面,当时耀微因生产原因需要进行每半小时间歇性停电,工作班也没办理相关的工作票及安全措施,上午就把新盘并好铜排打好眼就等下午上好连接螺丝就完工。中午耀微厂子管饭,我最早吃完,因为昨晚加班的原因很困,就到施工车辆上睡觉休息(后来工作成员宋建也到车上休息),在下午1点20分左右刘维打电话说开始干活(宋建还问谁啊?我说班长让下去干活),我就下车(当时车就在配电室门前)走进配电室,当时看见人员在盘附近,带电盘与新盘之间既没有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专人监护,我就想停电了干吧,就到了盘后面,蹲下想按着最下层母排抬头看看接铜排的地方,才知道触电了,随即事故发生! 三、在受害人住院期间,工伤申请的最后期限时,赵丁总经理拿着工伤申请表让受害人及家属签字,申请表有事故经过一览,当时赵丁总经理就说“魏勇副总经理让我来的,申请工伤期限快过了,只是走过场,需要签个字”,就没有让受害人及家属看清楚事故经过,就签完字匆匆离去,受害人也没想到申请表中的事故经过公司敢伪造,在处理受害人善后时受害人才在县工伤保险处证实,申请工伤中的事故起因、经过是公司伪造的! 四、本次事故造成受害人右臂完全截肢、右肩部及小腹部严重烧伤,经鉴定为叁级伤残。 五、受害人认为单位存在以下责任: 1、2011年3月10日晚10kV抢修未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2、2011年3月11日施工中未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票及相关安全措施; 3、在调查、处理事故经过时存在瞒报、伪造逃避责任。 六、受害人要求: 1、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2、对责任单位、违章、伪造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协商处理! 受害人单位:高青县供电公司下属双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受害人电话:13181916096 13864360985 0533-625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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