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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34674 提问时间:2015-04-22 11:05:51

山东省淄博市市民贾建林等333人诉淄博市财政局财政行政撤销一案,本案历经周村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现在本案进入再审听 证阶段。对本案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贾建林等5名诉讼代表人。这5名诉讼代表人一致认为,淄博市财政局在山东省淄博糖酒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改造过程中 滥用职权、原淄博糖酒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韩呈祥涉嫌侵吞固有资产、挪用公司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山东省淄博糖酒站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世今生

  山东省淄博糖酒站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山东省淄博糖酒站,成立于1948年,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成为拥有资产5亿元的大型商业企业。1998年10月,经 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发起式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山东省淄博糖酒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股本1388.718万股。其中国有股234.718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16.9%;社会法人股75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54%;职工持股会持有404万股,占股份总数的29.1%。2005年,企业改制,国有股正式退出。

  在淄博糖酒站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淄博市财政局扮演了什么角色?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淄博市财政局放弃监管职责,由淄博糖酒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起草淄博财政局批复。2005年4月下旬,淄博糖酒站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朱 林凤等人到省发改委办理股权结构调整手续,因缺乏必备材料被拒绝。2005年5月15日,淄博糖酒站股份有限公司向淄博市财政局国资办提交了《关于对国有 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认定的请示》,该请示称:“由于八家企业都非常诚信,故都未经当地国资部门审批认定,因办理股权结构变更手续,需市财政局对国有法人股 权的转让协议予以认定”。国资办让淄博糖酒站股份有限公司回去起草《批复》,并要求淄博糖酒站股份有限公司写了承诺函,淄博糖酒站股份有限公司起草后,连 同承诺函于17日交给国资办,国资办即按照淄博糖酒站股份有限公司的底稿一字不差的下达了《批复》。对国有股权转让,我国采取“层级审批,属地管理”的原 则。淄博市财政局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违反了淄博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淄博市国家股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 6条规定。将本由潍坊市(山东省景芝酒厂)、遵义市(董酒厂)、宿迁市(洋河酒厂)等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的职权,由淄博市财政局行使,属于越俎 代庖的超越法定职权的违法行为。

  淄博糖酒站股份有限公司与另七家国有企业串通,虚假注册资本650万元。董酒厂抽走100万元股本后,公司一直不注销,虚挂注册资本金750万元,并直接导 致韩呈祥等人“白得”750万股国有股,占公司被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兼并后价款的54%,金额高达2.62亿元,而这本应属于全体股东所有。这八家国有 企业中,山东碧云洞集团公司已经在1999年被邹平县人民法院宣布破产。作为依法破产的企业怎么可能在两年后的2002年11月将其持有的50万股国有股 权转让给韩呈祥等人呢?而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董酒厂等企业向第三人公司转让国有股权并没用履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原告转让情况”等相关职责。(见法条汇编第2页)。《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现保全原则,企业在 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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