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刑事庭,两起故意伤害罪,一个持刀连续捅人致死无自首且未积极抢救,一个因自卫过失致死有自首并积极抢救,为什么都判无期,根据山东省刑事案件量刑标准,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未持利器,手段不残忍,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自首减刑30%,积极抢救减刑20%,为什么既是过失又有自首和积极抢救会判无期?审判不公,请给我们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