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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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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10-13
领导好,我是莱芜区公园道一号住户,在地下标有防空标志,售楼处还以车位的方式强卖,没有产权证,希望领导落实,政治违法份子,让人民有战时防空的地方,谢谢领导。
阳光反馈:
首先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心!《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出租、转让使用权等方式获得收益,不违背《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今后,我们对照自身工作,认真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维护群众战时享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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